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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雅族社會組織
傳統泰雅族社會的分工是依性別及年齡的分工,男女及各年齡階層有一定的工作分擔與範圍,但沒有職業上分工。泰雅族僅有依身心發育階段之長幼分級,分為幼年期(七歲以下)、青年期、老年期(六、七十以上),並無年齡階級之制度。幼年時期,男女並無分別,主要幫忙大人作一些零星工作,約在六、七歲時就開始生活技能的訓練,可約略看出其學習工作的傾向。到了青少年時期,男女開始有清楚的分工,男子開始參加出草出獵隊伍以及較粗重的工作;女子開始協助家事、農耕及紡織工作,直到中壯年甚至於老年時期都有嚴格的男女分工。
大體而言,泰雅族的社會組織可以分成下列幾個團體:
1.部落組織:泰雅族是個平權的社會,其部落的形成以血緣基礎,以父系中心,由諸兄弟形成聯合家族,財產與房舍共同擁有。由具聰明才智,有領導能力的人擔任部落領袖。遇到部落有重大事情時,則由頭目召集長老會議以決策之。(泰雅社會中原來沒有頭目,是日治時期日本人為其治理之便而產生的。)
2.祭祀組織:有共同祭祀對象的家庭組合,如為了祖靈祭之進行而組成的團體(全部落的男性)。凡農事祭典及農事活動都充分表現男女分工的態式,男性負責祭儀過程,女性則負責遵行祭儀的禁忌及準備祭品(早期祭祖祭女性是不能參與的)。
3.共負罪責團體(gaga):是共同遵守誡律和規範的團體。泰雅人稱之為gaga,泰雅族中的gaga意思為祖訓或遺言,指泰雅社會是應遵守祖訓的社會群體,而是以血緣、共約、共祭、共勞為基礎發展而成,深深存在於泰雅族人的生命之中。gaga是一種社會規範,是泰雅人日常生活、風俗習慣的誡律,也是最具有約束力與公權力的團體,可以算是泰雅社會中行為道德與社會律法的最高維護與審判者。又因泰雅族的分布地區遼闊,gaga之意各有偏重不同,但仍不出以下四個範圍:血族及地緣團體、祭祀團體、共食團體和制約團體。
4.狩獵團體:同一個獵團,集體狩獵時大家分工合作共勞共食共享。
參考資料:
‧《台灣的原住民族》,宮本延人著,魏桂邦譯,台北:晨星出版:知己總經銷,1992。
‧祖靈之邦
來源:臺原住民族資訊資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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