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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1 01:27: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你對,不一定我錯

假定甲乙二人合作辦事,甲性急而乙性慢。辦事過程中,甲一定經常催乙快一點,催得太緊,乙必不勝痛苦而有抱怨。乙在想,性子慢是天生的,又不是存心和甲過不去,我那一點錯了?如此緊催,幾乎逼出人命,也太過份了吧。

但是甲性急也是天生的,並非對乙才催了又催,他又那裡錯了?急性子的人,痛苦不是更尖銳而強烈?乙是對的不等於甲有錯,乙並未想過。甲是對的也不等於乙有錯,甲也不曾想過。不曾想過,是共同的無知,是痛苦的根源。

為了「辦事」,只有甲放緩一點,乙加緊一點,彼此妥協,以竟事功。因為事的完成,關係到第三者,甚至關係到社會大眾的福祉。妥協是上策。任何一方,得放棄堅持和抱怨。

為了長遠「相處」,甲乙都要知道,人與人的關係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同時要在完成這一次合作辦事之後,雙方協議一下:(1)如妥協有可能降低痛苦,繼續合作。(2)如妥協依然痛苦,妥協就以這一次為限。另謀調整合作的對象。

「相對的」,是人人相處的另一個重要的倫理原則。相對的,是對稱,可能出現平衡。是對比,可能出現調和。但不是對立,對立只有敵意和彼此抵消。相對的,要彼此尊重。

—人際關係是相對的,所以要能彼此尊重。

來源:慈 聲 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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