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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學與生活] 耶穌基督教導我,有人打我的右臉,我真的還要給左臉嗎?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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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3-17 17:10: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耶穌基督教導我,有人打我的右臉,我真的還要給左臉嗎?


對於「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這條命令,人們有很多疑問。其實,這條命令歸屬於「愛仇敵」的主題。只有理解聖經關於「愛仇敵」的整體教導,我們才能明白這節經文的含義,並應用在自己的生活中。

主耶穌有一些著名的教導,不信主的人也知道,其中之一就是:「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太5:39)

這句關於「打臉」的教導,意味著基督徒有時連合法的權利也要放棄。這引發很多疑問:

這個標準會不會太高了?

會不會顯得基督徒很懦弱?

會不會縱容罪惡?

為了深入理解這個教導,需要回到上下文。它和下面一系列「拿外衣」、「走二里路」、「不可推辭借貸」的教導,都歸屬於一個大主題:愛仇敵。(參《路加福音》6:27-36,同樣的教導歸在「愛仇敵」的標題下。)

只有理解聖經關於「愛仇敵」的整體教導,才能明白這節經文的含義。我分享自己讀這段經文的角度和領受,與大家交流。

1、基督如何愛仇敵

許多解經書都指出,福音書的性質是「基督的傳記」。因此在讀福音書時,至關重要的問題是:通過這些故事,我對耶穌有了哪些了解?這個問題,比「這節經文告訴我如何做」更為核心。

從這個角度看,《馬太福音》5:38-48這段經文,告訴我關於耶穌的什麼事呢?5-7章「登山寶訓」的結尾這樣寫到:「耶穌講完了這些話,眾人都希奇他的教訓,因為他教訓他們,正像有權柄的人,不像他們的文士。」(太7:28-29)

是的,耶穌是「有權柄的人」。更確切地說,他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兒子。他說這些話,不僅是分解經文的意思,更是向聽他的人頒布命令。

這命令難不難守呢?難。但是耶穌自己做到了。最典型的表現,是他在十字架上,為釘他的人禱告:「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路23:34)他親身實踐了自己的教導:「要愛你們的仇敵,為那逼迫你們的禱告。」(太5:44)

因此,回應第一個疑問:這個標準會不會太高了?非常高,高到需要耶穌自己來達成。有注釋指出,「打右臉」指的是「用手背抽耳光」,這在當時表示最高程度的人身侮辱。中國人說「士可殺,不可辱」,認為受侮辱比死亡更可怕。然而耶穌不但將侮辱和死亡全部承擔,還以愛仇敵的心,為侮辱和釘死他的人禱告。

萊爾(J. C. Ryle)主教總結了《馬太福音》5:38-48的命令:主耶穌禁止任何有不原諒和報復精神的事情;主耶穌吩咐我們要有博愛和寬容的精神。從人的角度看,這一反一正兩條命令,足以令我們絕望。但這絕望不是讓我們沉淪,而是讓我們的目光注視耶穌。只有他完全滿足神的要求,並成為贖罪祭,洗凈我們的罪。惟有在基督里,我們才能坦然無懼地親近神。


2、基督徒如何愛仇敵

那麼,這些命令就與我們無關了嗎?並不是。我們與耶穌同受死、同復活,生命與他聯合,這才有了遵行神命令的可能(羅6:4-5)。

在《馬太福音》5:38-48的命令中,耶穌指出他如此吩咐的理由:「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呂振中譯本、現代譯本、和合本修訂版等皆譯作「兒女」),因為他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太5:45)「所以你們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太5:48)

也就是說,耶穌如此命令的前提,是我們已成為「天父的兒女」。這是一件極其不可思議的事!因為我們從前是與神為仇(羅8:7),是敵對的關係;但因著與耶穌一同從死里復活,我們獲得了全新的身份,就是神的兒女(羅8:11-17)。正是因為有這恩典在生命中,我們才有愛仇敵的能力。

《讀經的藝術》里寫到:在基督教里,信仰是恩典,倫理是感恩。意思是說,我們如今遵守神的命令,順從神國的倫理,不是為了得救,而是白白領受了救恩後,對神的愛滿心歡喜的回應。我們愛仇敵,是因為想到神怎樣愛我們(甚至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我們免了仇敵的債,是因為神已經免了我們的債(參太18:21-35)。

基督徒有許多饒恕仇敵的事例。古代有司提反,在殉道時做了和主耶穌相似的禱告(徒7:60)。現代有失去女兒的母親,因著上帝的憐憫,在法庭上饒恕肇事者。對於這些見證人,我們不是要讚美他們品格多高潔,而是要看見他們生命中的主。

因此,回應第二個疑問:打了右臉,還讓人打左臉,會不會顯得基督徒很懦弱?不會。因為我們如此行,不是出於恐懼,而是出於神的兒女對天父的順服。這是一個勇敢的決定,彰顯了神的恩典。

3、愛仇敵與公義不矛盾

最後,在實際應用中,很多注釋指出:這是個人層面的命令,不涉及社會公義層面。

神絕不放棄對公義的要求,他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12:19)基督徒不自己伸冤,正是承認伸冤的主權在於神。

保羅在《使徒行傳》中的一些選擇,似乎和這個命令相悖。他被捆綁時,沒有情願受欺,而是以正當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徒22:25;25:10-12)。我想,這裡值得注意的是,保羅這麼做時,不是想著自己(他情願離世與基督同在,參腓1:23),而是想著完成神給他傳福音的託付(徒23:11)。

進一步說,神要求他的子民在社會上踐行公義。《彌迦書》6章8節說:「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主耶穌也以「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再次確認「行公義,好憐憫」的教導(路10:25-37)。

提摩太·凱勒在《慷慨的正義》里,舉了美國馬里蘭州新歌教會的例子。他們成立的「新歌城市事工」,擁有80多名工人,在15條街區範圍內,完成了200多套住房的改建。他們的「伊甸園工作計劃」,幫助1000多人找到了工作。他們還有一個家庭健康中心、一個社區學習中心,包括學前班、課後輔導和一個獎學金項目。他們以整全的事工服務社區,在人群中間為主作見證。


凱勒牧師寫到

《箴言》14:31說:「欺壓貧寒的,就是辱罵造他的主。」聖經中的上帝說:「我就是那個在你家門口的窮人。你對他們的態度,揭示出你對我的真實態度。」(參太25:31-46)一個竭力為窮人行義的生命,才是真正有從福音而來的信心之不可缺少的記號。

因此,回應第三個疑問:打了右臉,還讓人打左臉,會縱容罪惡嗎?不會。因為當我們遵守神的命令時,神自己會為我們伸冤;他所賜的信心,也必讓我們在社會上踐行公義。

總之,福音書里的命令,不能簡單視作律法的要求,而要從福音的角度來看待:只有耶穌基督自己完全滿足神的要求;我們與他同死同復活,恢復與天父的關係,才有遵行命令的能力。

在我們的生活中,有許多地方需要踐行「愛仇敵」的命令。求主賜給我們夠用的信心、愛心和能力,在每一個真實的選擇中,為天父作美好的見證。

要點回顧

福音書的中心是基督。《馬太福音》5:38-48告訴我們首要的事,是耶穌的身份:他是「有權柄的人」,是神的兒子。他自己做到了「愛仇敵」,並成為我們的贖罪祭。

耶穌的犧牲,使我們與天父和好,成為天父的兒女,因此才有遵行命令的能力。我們順從主,不是為了獲得救恩,而是白白領受救恩後對神的愛的回應。

在這段經文中,「愛仇敵」的命令是個人層面的,與神對公義的要求不矛盾。當我們遵守神的命令時,神自己會為我們伸冤;他所賜的信心,也必讓我們在社會上踐行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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