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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二 顯體
丁一 明須顯體
名為賓,體為主;名是假名,體是實質。名為體上之能詮,體為名下之所詮。
凡種種文字,無非名言;文存所依之理,即體也。而一切文字名言,均須因文達理,因言得體;如因筌得魚,因指見月。
若但逐名,而不悟體,如捉蛇尾,反遭其螫;世尊所以常為弟子說筏喻也。
如云:未渡河者,須用筏;已到岸者,不須舟也。經教亦然,未悟心者,須用文字;已悟心者,一切名言,皆剩語也。
如此經者,大方廣佛華嚴,是經名;普賢行願,是品目;乃至四十卷全文,一一無非能詮之文言。就茲言下,
一一皆顯所詮之理體;得此體已,方能全性起修,以修合性。前之釋名一章,總詮三法;今之顯體一章,別在法身。
宗章,別在般若;用章,別在解脫。教相,分別總別,故於釋名之後,須先顯體也。
體義有三:一者禮體義。體雖法身,必具二德,雖具二德,還屬法身。具二德,故非縱;屬法身,故非橫;不縱不橫,故成妙體。
妙體貴極,諸法中尊,一切萬行之所歸趣,無量功德之所莊嚴,種種言辯之所詮顯;猶眾星拱北辰,群流歸東海,故須以禮釋體。
明是貴極之法,法身德也。二者體底義。謂悟此體者,窮萬法之源,到實相之底,故以底釋體。
明是透徹之宗,般若德也。三者達義。謂得此體者,會萬殊而不二,遍眾法而無遺,故以達釋體。
明是無礙之用,解脫德也。綜此三義,為一妙體。迷之,則歷劫長淪;悟之,則當下具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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