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源
負責DABUS案件的英國律師Ryan Abbott(著有《The Reasonable Robo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Law》一書)談到,當他發現法律採用「雙重標準」評估人工智慧行為與人類行為時,他想為人工智慧辯護:
比方如果製藥公司用AI系統開發出新藥物,就無法獲得專利;但如果是人開發出新藥物,就能獲得專利。
DABUS全稱是「device for the autonomous bootstrapping of unified sentience」(統一感測自動引導設備),本質上是經過編程獨立發明的電腦系統。從技術講,這是一「群」斷開的神經網路,可不斷產生「思維過程」與「記憶」;隨著時間推移,思維與記憶會獨立產生新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