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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挖眼案一審宣判 視力未受重傷害挖眼男判 5 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日前針對便利商店挖眼案作出判決,認為超商女店員因為視力未受損,依刑法第278條第3項重傷未遂罪判決四年有期徒刑,而在犯下挖眼案前,又在一家早餐店持菜刀攻擊婦人,由於沒有朝致命處攻擊,且接受勸阻,改以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判處一年兩個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五年。
屏東地院指出,有男子因不滿超商女店員勸其不要在店門口抽菸,憤而痛毆、徒手挖對方雙眼,導致其雙眼受到嚴重傷害。在挖眼案發生前,還曾在一家早餐店持菜刀攻擊婦人,造成婦人腹部、頸部都受有刀傷,所幸店家攔阻才保住性命。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構成傷害罪,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使人受重傷者,依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未遂罪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論處。
屏東地院最後表示,男子以手指摳挖超商女店員雙眼,未造成其受有重傷害結果,依刑法第278條第3項重傷未遂罪判決四年有期徒刑,拿菜刀砍傷婦人時沒有朝致命處攻擊,且接受勸阻,因此未以殺人未遂罪判刑,而改以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判處一年兩個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五年。此外,男子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顯著減低情狀,未依同法第19條減輕其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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