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886|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國立大學法學院教師評鑑案 憲法法庭:未違憲 [複製連結]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醫療天使勳章 藝術之星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2-8-6 00:09: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國立大學法學院教師評鑑案 憲法法庭:未違憲

關於國立大學法學院教師評鑑的案子,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認為該校法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對教師職業自由的限制,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的意旨。

有國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未通過教師評鑑及覆評,便向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經評議認為決定申訴有理由,而法學院便委請校外委員進行鑑定,仍未通過覆評,故該名副教授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後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副教授認為學校法學院教師評鑑規定違憲,因此聲請釋憲。

依據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的意旨,大學法第21條授權各校訂定的教師評鑑制度,大學得以自治方式對未通過學校評鑑的受評教師為不同之措施。本案法學院的教師評鑑,對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估,並訂定相關規定指出分數的參考項目及通過評鑑的客觀標準,於第一次評鑑未通過時,仍給予相當改善期間,再進行覆評,而於覆評未通過時,將連結不利益措施,學校教評會後續可能會作出不予續聘或資遣等決議。故透過此教師評鑑審手段,與大學追求卓越、維持學術品質等目的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性,未牴觸比例原則與人民工作權。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9-11 06:13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