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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 營利事業 CFC 制度 112 年上路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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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11 00:22: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 營利事業 CFC 制度 112 年上路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國一百零五年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所建立的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將自明(一百一十二)年度正式上路,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國稅局指出,為了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CFC保留應歸屬我國營利事業的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先前已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關係企業就符合CFC定義。

參照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規定,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者,可豁免適用CFC規定,否則營利事業應以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後的餘額,按其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為了避免重複課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第4項明定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已認列CFC投資收益並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部分,不計入獲配年度所得額課稅,而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的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可依規定辦理國外稅額扣抵。此外,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只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防止營利事業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的義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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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0-11 07:04:21 |只看該作者
長知識了 感謝大大分享專業知識內容   謝謝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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