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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舊大樓火燒 46 死慘案一審宣判 放火+過失致死處無期
發生在去(一百十)年高雄舊大樓四十六死的火災案件,高雄地方法院五日宣判,認為犯嫌沒有殺人故意,因此判其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經調查是有對男女朋友因為感情因素,女生故意將火源倒在男生在一樓居住空間的沙發座墊上,進而造成大樓火災,造成四十六名住戶因逃生不及而罹難。對此,法院認為犯嫌對於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有間接故意。然而在殺人罪部分,法官則是認為犯嫌本身沒有加害大樓其他住戶的動機,而大樓罹難者多居住於六至十一樓,有一位雖然在一樓,但距離火源至少也有二十公尺,火勢會那麼嚴重,除了火源旁停放數十輛機車,受延燒後引發嚴重火勢外,也因大樓內消防區劃不完整,沒有任何一層樓的防火門有確實發揮作用,才導致火災時濃煙快速流竄,所以認為犯嫌對於放火造成住戶死亡的結果雖然有明顯之過失,但是並沒有故意,而不會成立殺人罪,應成立刑法第173條第1項的放火罪及同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而依照較重的放火罪處斷。
參照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的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考量本件災情如此嚴重,雖然也與大樓本身安全設備的不足有關,但只因為感情因素,想要破壞男友的家具,就燒燬了家具並延燒到整棟大樓,並造成多名被害人罹難,因此量處最高度的無期徒刑,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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