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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投資境外基金鬆綁 銀行可受託投資未具證投信性質境外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昨(8/18)日表示,將開放獲准辦理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的銀行,可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提供高資產客戶更多元金融商品及服務,銀行只要完備相關內規後即可逕行開辦,無須另為申請。
金管會指出,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是指不以投資有價證券為主的境外基金,而是投資在其他如黃金、衍生性金融商品或不動產等商品。而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流動性或透明度一般較不如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投資門檻相對較高,比較適合具一定專業、經驗及財力,且願意承擔相關投資風險並以長期投資為主的投資人。
金管會表示,考量國內高資產客戶過去可能曾透過境外管道接觸或投資避險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等另類投資金融商品,且高資產客戶抵禦景氣波動耐受度較高,因此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8月15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2721131號令規定,依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核准經本會同意辦理本辦法業務的銀行,得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增加銀行以信託方式提供高資產客戶投資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管道。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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