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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瓦斯輕生又點煙判決無罪 新北地院:氣體濃度未達爆炸及有害人體程度
‧本案一審無罪判決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2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日前表示,有男子因情緒壓力過大,在住處開瓦斯企圖輕生,又拿打火機點燃香菸,涉及刑法第177條公共危險罪嫌;但該院認為,當時住處測到的氣體濃度遠低於爆炸下限,也低於致生輕微生理症狀的濃度,因此判決無罪。
新北地院指出,轄區內有男子因心情不好,打開住處的瓦斯桶企圖輕生,後來其友人及社工人員以電話安撫情緒後,男子才打開大門,卻又拿打火機點菸抽,警方到場將他移送法辦。男子雖辯稱只是開啟瓦斯桶開關要吸食幾口瓦斯輕生而已,不是故意讓煤氣瓦斯洩漏,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為此舉已觸犯刑法第177條公共危險罪,因此將男子起訴。
刑法第177條規定,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是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北地院表示,丙烷爆炸下限是濃度百分之二左右,而一氧化碳影響人體嚴重性中最輕微者,須暴露在高達百分之零點零一含量的一氧化碳達六至八小時,才會產生頭痛、昏沈、噁心、肌肉無力等輕微生理影響。但消防人員在男子住處測到有機氣體濃度遠低於爆炸下限,而一氧化碳最大濃度也低於致生輕微生理症狀所需的濃度,顯然男子開啟瓦斯桶漏逸煤氣瓦斯的程度尚未達有害人體生命健康或驟遇火源即生氣爆燃燒的程度,未達致生公共危險的具體客觀事實,因此判決無罪。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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