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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毒販取得上下游對話內容 大法庭:屬另案監聽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8/24)日針對就監察對象所涉販運毒品等罪嫌,於合法實施監聽期間,取得販運毒品給監察對象的上、下游或共犯的監聽內容相關法律問題,作出統一見解裁定,認為對該上、下游或共犯而言,仍屬另案監聽。
最高法院指出,檢察官對監察對象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及第5條的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等罪嫌,於合法監聽期間,錄得監察對象與毒品上游以行動電話聯絡,約定販賣海洛因的對話,法院嗣依憑包括該監聽內容在內的證據,對毒品上游論罪科刑。該監聽內容對毒品上游而言,究竟是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本文所稱的「其他案件」,而屬另案監聽,該院先前裁判見解歧異,且具原則重要性,於提案大法庭後獲得統一見解。
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765號刑事大法庭裁定理由,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1第1項規定已界定只要與原核准進行監聽的「監察對象」或「涉嫌觸犯法條」,有一相異,就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第1項所稱「其他案件」,其相關內容就是「另案監聽」取得的內容。因此,與監察對象通話的他人,既非監察對象,則其涉嫌任何罪名犯行的通話內容,都屬另案監聽所取得的內容。
此外,通訊監察書的聲請、核發,應嚴守「一人一票」原則,多數監察對象不得共用一張通訊監察書,則即使通訊監察聲請書內已敘明監聽範圍包括「監察對象之上、下游或共犯等與販運毒品有關之對話」,但法院既應依「一人一票」原則核發通訊監察書,則本案監聽的範圍,自不及於原核准進行監聽的「監察對象」以外之人。所以於此場合所取得販運毒品給監察對象的上、下游,或與監察對象共犯販運毒品罪嫌之人的監聽內容,對該上、下游或共犯而言,仍屬另案監聽所取得的內容。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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