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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辦理餘屋貸款 農委會:9 月起適用 100%風險權數
為配合政府推動健全房地產市場政策,避免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貸款,並促使農漁會信用部審慎控管不動產授信風險及強化該等貸款的風險承擔能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8月26日農授金字第1115074367A號函發布,自今(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農漁會信用部辦理的餘屋貸款,包括舊貸案屆期續貸或轉貸的案件,適用百分之百的風險權數。
所稱「餘屋貸款」,指的是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8月31日農授金字第1105074416號函附件「農漁會信用部建築貸款管控措施問與答」問二建築貸款態樣所定義的身分別辦理以新建餘屋住宅為擔保的抵押貸款。而新建餘屋住宅則指的是以屋齡五年內且仍維持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的住宅。
但農委會也指出,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前已錄案辦理尚未撥款的餘屋貸款,做為擔保品的不動產如屬於住宅,其風險權數仍適用百分之四十五。至於農漁會信用部所承作的餘屋貸款,其屬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的重建案件,也不適用本函釋規定。
農、漁會辦理金融事業,參照農業金融法第27條前段規定,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信用部。信用部經營的業務項目則以同法第31條第1項各款為限,同法第34條前段則規定信用部應維持淨值占風險性資產的一定比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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