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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扶養權利者拋家棄子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得免除親屬扶養義務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日前表示,有男子年輕時好賭又外遇離家,年老因貧病被安置在安養機構,但無力負擔養護費用,因此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為向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妻兒負擔這筆開銷,但該院認為,男子從未盡過人夫或人父責任,判決親屬不用負擔安養費用。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指出,轄區內有男子因中風而行動不便,生活起居均需他人協助照顧,被高雄市社會局安置在安養機構,男子卻無法負擔養護費及耗材費;該局希望能由男子的妻兒支付,因此向該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但該院認為,雙方雖保有夫妻關係,但從未盡過責任,故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免除妻兒的扶養義務,無需負擔安養費。
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若是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等不法侵害行為,或是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以免除其扶養義務。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最後表示,雖依刑法第294條可知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若棄父母於不顧,可能構成遺棄罪。但對曾受到家暴或遺棄的子女而言,若訴諸法律要求扶養,對這類子女來說並不公允,因此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法院可免除其扶養義務,將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定位為相對義務,而非絕對義務。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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