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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受命等待提供勞務時間 勞動部:屬工作時間
勞動部表示,關於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之認定,部分民眾有所誤解,現階段包括遊覽車駕駛在內,凡受雇主指揮監督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工作時間。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而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要求雇主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每四小時應給予勞工三十分鐘之休息時間。在此所稱「休息時間」,是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也就是說,駕駛受雇主之命令,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但一日的工作時間中,也同時必須遵守休息時間之規定。
勞動部指出,雖然各旅行社觀光規劃行程有別,業者對於駕駛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之安排及樣態也有所不同,不過業者與駕駛約定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35條相關規定之最低基準。而駕駛在外工作,常受行駛路線長短及交通離尖峰狀況等影響,時有一旦執行即無法即時中斷之特性,像是高速公路塞車致無法在預定之時間離勤休息,此時,即允許雇主得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至於一日行程中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仍應視個案情形,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是否得自由利用而定。
勞動部舉例說明,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景點,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之時段,駕駛如可自行利用,獲得合宜之休憩,可以不認屬工作時間。但是若有部分遊客仍停留於遊覽車上,或駕駛仍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狀態,實際上無法自由利用,則仍應認屬工作時間。另呼籲業者應妥適安排駕駛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才能對勞工之健康及大眾運輸安全有所保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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