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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燈搶快通行肇事 臺中地院:不能以被害人闖紅燈而認駕駛人免盡注意義務
臺中地方法院日前表示,刑事交通事故案件中,不能以被害人闖紅燈,就認定駕駛人不用盡注意義務,因此判決黃燈搶快通行而造成被害人重傷之駕駛人,拘役伍拾日。
臺中地院指出,本起案件起因為駕駛人開車行經路口時,在路口號誌轉換為黃燈時通過,但疏忽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及騎機車闖越紅燈通過路口之被害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駕駛人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但參酌相關事證,本案駕駛人看見黃燈之號誌,未減速以隨時準備停止線煞停,卻在交通號誌轉為黃燈後,才快速通過路口停止線,且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導致被害人受重傷。
臺中地院說明,刑事案件過失之認定,並非只關於是否擁有路權,不能以被害人闖紅燈,即認定駕駛人不用盡注意義務。而被害人雖有闖越紅燈之疏失,但此舉為民事賠償過失相抵問題,不能因此免除駕駛人應負之刑事過失責任。所以認定駕駛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至於被害人雖在法院審理中死亡,但經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無法認定被害人死亡可歸責於駕駛人之過失,所以認定不構成過失致死罪。另考量駕駛人肇事後留在現場,並坦承肇事,合於自首要件予以減輕其刑,因此判決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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