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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都算入已執行期間 法務部公告刑法修正草案
法務部日前公告刑法第77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假釋已執行期間,依照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意旨,修正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均算入已執行的期間內。
法務部說明,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已宣告86年11月26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77條第2項,也就是現行同條第3項規定,其中有關裁判確定前未超過一年的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的已執行期間內部分,不論被告最終是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宣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的限制及實際上的不利影響並無不同,而無必須差別評價的必要,該規定所採取差別待遇的手段,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草案第77條第3項刪除「逾一年部分」的文字,使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一年以下的羈押日數也能算入假釋已執行的期間內,另刪除「無期徒刑」的文字,使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算入已執行的期間內有所依據,修正後,無論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都算入假釋已執行的期間內,以符合憲法平等原則。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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