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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時期行政受難者也有機會平反 法務部訂定辦法
法務部於日前訂定「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將委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審查人民所提出的平復案件,若事實證明有疑義時,應做成有利申請人的認定,且審查會只要做成「確認不法」的決議,即可平反。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今(一百十一)年五月解散後,有關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案件的後續平反,由法務部辦理。法務部為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6條之1所定平復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事項,依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條規定,應組成審查會,依審查會決議作成處分或相關處置。
由於威權統治時期的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因年代久遠,相關事證調查不易,為保障權利受損者權益,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1條規定,審查會審議該等案件,於事實證明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權利受損之人的認定。
此外,已賠償的司法不法案件,審查會無須重新調查,因此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的案件,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22條規定審查會應為公告宣示平復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的決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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