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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 112 年上路 接軌國際及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於今日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已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一百十二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指出,過去不少企業或個人將利潤移轉並保留於受控外國企業,再透過控制股利決策,不分配盈餘以規避我國稅負。因此,自一百十二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受控外國企業定義的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其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門檻,則該我國營利事業即為制度的適用對象,應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只要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是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就可排除適用。該部並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並非加稅措施,而是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的義務,將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以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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