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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殺警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主嫌判刑八年確定
‧本案三審有罪判決書: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6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夜店殺警案作出判決,認為更一審判決對於被告所為該當聚眾鬥毆傷害致人於死犯行的論斷說明並無違反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量刑也未濫用權限,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都非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因而駁回上訴,主嫌的情侶檔被判刑八年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夜店殺警案起因於一對情侶與夜店安管人員起衝突,因心有不甘,糾集七十多名幫派份子前往夜店集合尋釁滋事,並與到場處理的警員發生肢體衝突,以徒手、腳踹、持紅龍柱、棍、棒等方式,毆打、攻擊安管人員及警員,最後導致一名警員不幸傷重死亡。案件經過一、二、三審、更一審後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說明,更一審法院針對被告所為均該當聚眾鬥毆傷害致人於死犯行,其論斷說明都與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無違,而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前刑法第283條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且修正後法律未較有利於被告,因而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3條後段及第277條第2項聚眾鬥毆傷害致人於死罪論處,並無違誤。
最高法院進一步說明,更一審判決已綜合考量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被告僅因與夜店安管人員糾紛就聚眾尋釁,群毆警員致傷重死亡,對被害人及家屬造成無法彌補的重大損害,兼衡犯罪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量處其刑,無濫用權限的違法。此外,檢察官及被告的上訴意旨,都是對於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的事項再行爭辯,或就事實審法院判斷證據證明力的職權行使,或就量刑裁量權的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且為單純事實的爭執,都非適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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