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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依協商程序所作科刑判決 大法庭:於宣示判決時確定
關於第一審依協商程序所作的科刑判決,如未提起上訴,應於何時確定的問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九日宣示111年度台非大字第15號裁定,認為第一審依協商程序所作的科刑判決,於宣示判決時確定。
大法庭說明,判決是在不能聲明不服時確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本文規定協商判決「不得上訴」,所以就會是在宣示判決時即告確定。至於協商判決是否有同條項但書所規定的特別救濟事由,除已提起上訴者,可由第二審法院實質審認外,別無其他判斷機制,也沒有自行假設或認可能有該特別情形存在等不確定因素的必要,而應回歸條文「不得上訴」的文義,一經宣示判決即告確定。
縱然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規定可上訴的情形,也只能認為是對原應確定的協商判決所作的特殊救濟程序,不因此改變其原定「不得上訴」的本質。所以除了有同條第3項的情形外,其餘協商判決不論有無提起上訴,都是在宣示判決時確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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