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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成年養子女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大法庭:屬家事非訟事件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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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22 00:47: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成年養子女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大法庭:屬家事非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日前針對關於成年養子女的宣告終止收養事件,究屬家事訴訟或家事非訟事件的法律爭議,作出統一見解裁定,認為應屬家事非訟事件。

最高法院指出,有男子與一女結為夫妻,並收養其妻的成年子女為養子。嗣後,男子以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的重大事由,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與養子間的收養關係。有關成年養子女的宣告終止收養事件,究屬家事訴訟或家事非訟事件,該院先前裁判見解歧異,經徵詢各庭意見後,見解仍有歧異,因此提案大法庭。

大法庭說明,民法第108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增訂「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也可作為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的請求人,未區別請求宣告終止者為成年養子女或未成年養子女的收養關係,各類養子女宣告終止收養關係,都能由代表國家的主管機關及原非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請求,則關於宣告終止成年養子女收養關係的事件,已非全屬訴訟性質。

又法院關於家事事件,於一百零一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已不再循往昔訴訟、非訟分別規定、分別審理的方式處理,而應依立法裁量後的法律分類,分別適用訴訟或非訟程序。該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明文規定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為戊類事件,並未區分成年或未成年養子女的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是因為此類事件具有某程度訟爭性,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就程序標的有一定的處分權,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為妥速判斷。再參同法第114條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已肯認此類事件應予非訟化處理,不因被收養人係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而有不同。故關於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應屬家事非訟事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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