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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當勞動行為將加重處罰並公布姓名 工會法三讀
立法院日前三讀修正「工會法」,雇主不得以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限制勞工參與工會,違者罰鍰將提高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同時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督促雇主不得以不利的待遇藉此影響及妨礙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的行使。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依工會法第35條規定,不得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或是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以及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的待遇。且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提案立委指出,針對不當勞動行為的罰則,現行工會法第45條規定僅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實屬過輕,以致屢屢出現雇主透過不當勞動行為打壓工會及工會幹部等情事。此次修正後,將罰鍰提高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並公布其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使雇主不要觸犯不當勞動行為,尊重工會、維持勞資關係穩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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