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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櫃股票 開放外資做為海外投資活動擔保品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2)日表示,外資因調度資金需要,實務上須以股票投資部位進行擔保借款,或做為衍生性金融商品等交易的擔保品或保證金,目前已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開放外資可向國內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借款買進台股。為吸引外資持續投注臺灣股市,在參酌美國商會二○二二年美商白皮書提出的建議,並徵詢中央銀行意見後,將進一步開放外資得以我國上市或上櫃股票做為海外投資活動的擔保品。
初步規劃,從事海外交易活動的外資雙方,皆需為我國合格登記的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其中屬於資金提供者,並需為外國證券商或銀行,並以外資持有台股市值的一定成數,做為其提撥擔保品的額度上限,由提供擔保品的外資所委託的國內保管機構逐日控管額度。擔保品如因違約而處分,應依向中央銀行及證券交易所辦理申報。金管會已責成臺灣證券交易所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研議相關配套措施,包含參與對象、擔保品提交、更換及領回、處分、控管方式等作業細節及相關操作辦法,預計於近期內公布。
本次開放措施實施後,未來外資如有從事海外投資活動的資金需求時,可用我國上市櫃股票做為擔保品獲取資金,無需賣出台股持股部位,有助增加外資資金運用彈性及持有台股投資部位的意願,進而減少以賣出國內股票作為取得資金的來源,對促進金融市場流動性,及強化證券交易市場穩定性均有助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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