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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 7 月起新車應配備反光服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
交通部(11/29)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及申領、懸掛牌照的規範,另修正試車牌照及車輛檢驗規定,強化試車牌照領用人遵守領用規定及避免汽車駕駛人或乘員於車輛故障或發生事故離開車輛處置時發生二次碰撞事故。
交通部指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修正,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另將個人行動器具納入慢車種類定義範圍內。同規則第115條之2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行駛道路。同規則第115條之3則規定應正面懸掛號牌於車輛後端明顯適當位置,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也不能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交通部說明,因應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管理需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之4規定辦理過戶、變更車輛所有人名稱、地址、報廢、繳銷牌照或註銷牌照時,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而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及尋獲後重行申領牌照,則準用汽車牌照申請異動登記規定。另外,同規則第83條之3增訂非屬個人行動器具範圍的動力載具、動力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不得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
交通部進一步說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0條增訂附件二十四申領汽車試車牌照審核作業規定,並規範試車牌照應懸掛於指定車種類別。又過去高速公路上發生多起二次碰撞事故,造成事故傷亡及社會成本支出,為避免此類事故,同規則第39條第18款增訂自明(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汽車應隨車配備反光服裝。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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