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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租用同業拖車免報核准 交通部修正規則
交通部(12/6)日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增訂汽車運輸業為維持正常營運短期需要而租用同業的拖車,不受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規定的限制,另將現行公路監理機關安全考核作業法制化。
交通部指出,公路主管機關對於貨運業者租用同業營業車輛營運,若未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簽訂租車契約並報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都應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處罰。然而在租用拖車的情形,拖車本身並無動力,須由汽車或曳引車牽引才具備運輸功能,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業者具備無動力拖車與動力車輛的監管宜有所區別。
交通部說明,鑒於汽車運輸業以汽車或曳引車牽引同業的無動力拖車,如調派載運貨物時發生違規或肇事,是歸責於汽車或曳引車所屬貨運公司,尚不致難以釐清責任歸屬,本次修正增列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但書,排除租用拖車者報請各該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規定的限制。此外,為了強化公路監理機關查核貨運業自主安全管考作業的公權力,同規則第104條之1明定貨運業應備置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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