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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亂報案恐成被告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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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2-29 03:45:2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亂報案恐成被告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民眾網 2022/12/28 13:05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關心您


「我的車子不見了,我要報案」、「我的支票遺失了,我要報案」,這是民眾發現自己所有的物品、財產遭竊或遺失時,再正常不過的反應。民眾向警方報案後,警方會開啟刑事調查程序,開始去清查是誰有了竊盜或是侵占遺失物的犯罪行為,找到犯罪嫌疑人之後,會移送到地檢署交給檢察官進行後續的偵查程序,但是,如果事實的真相不是這樣呢?如果我的車子不是遭竊,是借給朋友使用,但是很久找不到這個朋友,然後我又收到一大堆交通違規的罰單,我為了不想繼續收到罰單,我就去報案說車子被偷了,或是我的支票雖然交給朋友了,但是因為朋友沒有依約給付貨物,所以我就去報案說支票遺失了,這樣行嗎?會有觸法風險嗎?

刑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這是我國刑法對於未指明犯人誣告罪的處罰規定,以上開的例子來說,如果我的車子並不是真正被偷,如果我的支票不是真的遺失,警方會因為我的報案,去開啟刑事調查程序,最後找到車輛的使用者或票據的持有人,會因為我的報案,被當成刑法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的被告移送地檢署偵辦,為了避免民眾濫用司法資源及無辜的人被捲入刑事訴訟程序,所以這種行為是要以刑罰處罰的。在法院實務上這種案例非常多見,觸犯本罪的被告,到法庭後總是會有「公親變事主」的感覺,總是會一再強調是那個把我車子借走的朋友沒辦法聯絡,而且又一直交通違規、是那個把我支票拿走的朋友,故意不把貨物依約交付給我的,但因為報案的時候所指述的情節,是與真實不相符的,所以還是會因為這樣觸犯刑罰而遭法律處罰,而心中就不免萌生「司法不公」的怨念了。

報載新聞中的老先生,及時尋回了原本以為遭他人竊取的車輛,警方並未因老先生的報案開啟刑事調查程序,所以沒有誣告罪的問題,只是烏龍一場,但奉勸民眾在報案的同時,仍應該注意所指述之事實是否確實如此,也不要僅是為了免除交通違規罰鍰或是民事票據責任,任意去杜撰報案的內容,避免反惹刑罰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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