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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 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十六日三讀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案,將建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的退撫制度,另外配套修正了財務缺口的撥補規定。
教育部表示,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主要係建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的退撫制度,規範事項包括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的退休、資遣及撫卹等相關事項,其中就退撫、資遣的基本條件與相關限制等基礎事項,以及針對因公傷病命令退休及撫卹等制度,均採取公教一致且與現行制度相同規劃處理。
在給付制度方面,基於兼顧適足退休保障及財務自主健全的基本原則,採確定提撥制,未來將設立教職員個人退休金專戶,由政府及教職員個人共同撥繳退撫儲金費用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並委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設計投資組合,輔以自主投資平台等配套措施,使個人專戶增加孳息,作為教職員退撫給與給付的基礎。此外,未來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的組成,將納入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的學者專家,且明定教職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人數合計不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強化實質監督功能。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將與現職教職員所適用的退撫制度有所區別,現行退撫基金將減少新進教職員的提撥收入,為維持現有退撫基金財務的永續,所以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將修正為自新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因建立新退撫制度的財務缺口。另外,考量到現行退撫基金累積的財務缺口,也明定由政府依規定完成新退撫制度建立導致現行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的財務缺口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撥補,以確保現職和已退休教職員退撫權益。
教育部最後表示,為強化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初任教職員退休所得的保障,銓敘部也配合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將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的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修正為年金給付,建立完整的多層次年金保障。本次立(修)法應能維持教職員適足的退休所得、兼顧新進及現職教職員退撫權益衡平、確保退撫基金財務永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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