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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健保停保復保無法律授權 憲法法庭:違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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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5 00:54: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健保停保復保無法律授權 憲法法庭:違憲

關於全民健保停保復保案,憲法法庭今(12/23)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認為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其重要事項的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為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同細則第39條第1項第2款未有法律明確授權,即就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等權利義務關係重要事項逕為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判決公告日起屆滿兩年時,失其效力。

有民眾長期旅居國外辦理停止繳納健保費,每年農曆春節才返國,遭健保署通知辦理復保,因民眾未處理,於是該署便核定民眾的復保、停保日期,並要求繳交復保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民眾不服,主張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曾辦理出國停保,於返國復保後應屆滿三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未區分是否有「短期復保就醫」情形,一律均須復保並於屆滿三個月後始得再次辦理停保,非最小侵害手段;也未考量長期居留國外,每次短暫返國並非為短期復保就醫者是否予以例外的規定,過度限制一般停保後短暫返國人民之財產權,有違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與平等權,因此聲請釋憲。

依據111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意旨,認為國人因各種不同原因長期旅居國外,制度上允許其得以辦理停保,其短暫返國時應否強制其辦理復保,如應復保,又何時可復而辦理停保,因涉及強制納保問題,影響人民受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的自主決定權及財產權,且長期旅居國外者人數至鉅,致其短暫返國期間繳納保險費暨使用全民健保醫療資源的相關問題,也影響全民健保制度的公平性,與其整體財務的健全發展,均屬攸關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故有關長期旅居國外人民的停保、復保等保險權利義務關係重要事項,應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因此,主管機關逕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同細則第39條第1項第2款創設母法所無的停保及復保制度,顯係逾越立法者制定全民健保法所形塑的制度內涵,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至於強制復保手段固然限制人民管理自身健康風險的自主決定權及財產權,然與實施全民健保,提供出國停保民眾短期返國期間健康照護的正當公共利益間,有合理關聯。考量繳納三個月保險費的負擔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尚屬有限,且有助於防免短期返國復保就醫後隨即出國辦理停保的道德風險。因此,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第2款及同細則第39條第1項第2款對短暫返國者施以強制復保及一定期間後始得再次辦理停保的限制,其手段與達成正當目的間具合理關聯,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屬無違。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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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喝點小酒,藉著酒後微醺,釋放心中的壘塊。有時太過了,就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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