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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度鬆綁專技轉任制度 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總統(12/28)日公布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適度鬆綁專技轉任制度,也明定政府機關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及各類公職專技人員職務的法源依據,吸引民間人才加入公部門。
有關專技人員進用方式,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的職務為限,同條第3項增訂,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職務;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為了避免公平性遭受質疑,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應由用人機關組成遴選委員會,審查專技人員執業經歷及實績,辦理公開遴選相關事宜,同條第2項明定遴選委員會應由用人機關代表及機關以外的學者專家組成,學者專家人數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自銓敘部建置的學者專家人才庫遴聘。
此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增訂符合一定年資等條件的專技人員,得以薦任第七職等及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規定,以延攬具多年工作經驗的專技人才。考量久任人員職務歷練與職涯發展及培育簡任轉任人員跨域專業職能,同條例第8條但書增訂資深績優轉任人員可放寬職系限制,並放寬專技轉任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的條件與一般公務人員一致。同條例第12條增訂各機關得置公職律師、公職建築師及各類公職專技人員職務,已因應業務需要。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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