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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裁定 大法庭:應自行迴避案件審判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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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 00:49: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裁定 大法庭:應自行迴避案件審判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24號裁定統一見解,認為法官曾參與准予交付審判裁定者,於嗣後同一案件的審判,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最高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4項規定,法院為交付審判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因此法官裁定准予交付審判,並於裁定中敘明被告涉嫌的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等起訴書法定應記載事項,實質上是否等同已執行檢察官提起公訴的職務,而應於嗣後同一案件迴避審判,不得執行職務的法律爭議,提案大法庭。

大法庭說明,法官如兼為同一案件的訴追者及審判者,顯與控訴原則及其應公正執行審判職務的旨意有悖,自應迴避該案件的審判,不得執行職務。此外,參與准予交付審判裁定的法官,實際上既已等同於執行檢察官的起訴職務,客觀上自足以使一般人懷疑法官已經具有主觀預斷成見,而難以維持公平審判的外觀及裁判公信力,自應迴避嗣後本案的審判。

大法庭進一步說明,法官參與准予交付審判的裁定,解釋上雖不能直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款規定以自行迴避嗣後本案的審判,但基於確保人民得受公平審判及對司法公正性的信賴考量,在法律未修正增訂前,應類推適用,自行迴避嗣後本案的審判。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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