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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外配申請簽證遭拒本國配偶不得提課予義務訴訟 憲法法庭:未違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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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3 07:23: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外配申請簽證遭拒本國配偶不得提課予義務訴訟 憲法法庭:未違憲

關於請求准許發給外籍配偶居留簽證案,憲法法庭(12/30)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認為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固未承認本國籍配偶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但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的可能,尚未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本國籍配偶的婚姻自由與同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意旨。

有中華民國國籍女子與越南籍男子在越南結婚,後來在臺灣產下子女,外籍配偶持結婚證書向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申請驗證結婚證書及核發依親居留簽證遭駁拒。兩人分別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本國籍配偶於是提起行政訴訟,除請求撤銷原處分外,另請求機關應核發外籍配偶的依親居留簽證。法院依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定本國籍配偶並非居留簽證的申請人及否准處分相對人,沒有申請居留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不因原處分而受損害,判決駁回,因此聲請釋憲。

依據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意旨,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條及第6條規定,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核發簽證的對象為持外國護照者。因此僅持外國護照者始能依其申請來我國的目的及條件,申請外交部或駐外館處核發適當的簽證,屬持外國護照者專屬的權利,本國籍配偶尚非得申請簽證之人,並無為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的公法上請求權,並無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的權利。

然而機關拒發簽證予其外籍配偶的否准處分,就本國籍配偶權利而言,已具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不利處分性質,本國籍配偶就此等不利處分,自非不得例外依法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而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僅就是否符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的要件所為決議,其固未承認本國籍配偶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但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的可能。於此範圍內,尚未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本國籍配偶的婚姻自由與同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的意旨。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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