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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三讀修正 業者有礙健全經營得命其增資
立法院院會於(1/3)日三讀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案,增訂申請許可得檢具經律師的法律意見書,而電子支付機構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其提撥準備金或增資。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2款原先規定契約內容的審定認證,是經會計師認證的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三讀條文增訂得檢具經律師審閱之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的法律意見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除了符合監督管理的需求外,申請人也可依據需求取得專業評估意見,以利檢視契約的完整、適當性。
另考量電子支付機構如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其行為有礙健全經營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第5款增訂主管機關得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或令其增資。使金管會的裁處權力更加彈性,也有助於強化電子支付機構的健全經營。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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