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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爸險遭詐屋騙貸 主嫌二審改判背信罪 6 年 8 個月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一起詐屋騙貸案作出判決,有藝人父親賣房子差點被詐騙集團騙房詐貸,因此聯合其他被害人提告,集團首腦一審遭判刑十二年六個月,二審則改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判處六年八個月,被害人和律師則表示將持續爭取上訴。
有藝人父親四年前在網路刊登出售房地廣告遭集團鎖定,謊稱願以兩千萬購買房地,先支付兩百萬訂金取得所有權狀、身分證以及印鑑等物後準備要過戶,而不打算支付尾款,直到銀行提醒指稱有問題,才察覺異狀制止買賣。但仍有其他被害人房子遭到過戶後拿不到尾款,藝人父親於是舉行記者會爆料,檢警隨即搜索集團的事務所及資產公司,偵破此案。
檢警調查後發現,集團首腦開設地政事務所讓旗下員工在售屋網站找尋無抵押權的房地產,再與房仲、假買方出面與屋主交涉,誘騙屋主簽訂不利賣方的買賣合約書,再開立支票票據支付頭期款,取得屋主信任拿到相關文件,最後由代書私轉產權。因此一審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犯罪組織罪以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十二年六個月。但高等法院改依同法第342條背信罪判處六年八個月,被害人和律師表示將持續爭取上訴。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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