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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上市櫃董總同一人應增設獨董 金管會提醒公司即早因應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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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20 00:19:1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上市櫃董總同一人應增設獨董 金管會提醒公司即早因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4)日表示,今(一百一十二)年度配合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政策推動相關措施,提醒符合規定的公司應即早因應,包括增設獨立董事及公司治理主管,英文、永續及財務資訊揭露,以及增列電子方式股東會表決權行使管道。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4條第2項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4條第2項規定,上市及六億元以上的上櫃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於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四人,但董事席次超過十五人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

參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20條第3項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第20條第3項規定,全體上市櫃公司應於今年六月三十日前起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另外,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1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064號令,興櫃公司自今年起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在資訊揭露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4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6規定,上市及六億元以上上櫃公司今年起應提供英文版股東會議事手冊、年報及年度財務報告。依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實收資本額二十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應編製申報永續報告書,並揭露特定產業永續指標及氣候相關資訊。此外,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於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公告申報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二十億元以上上市櫃公司須公告申報前一年度自結財務資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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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喝點小酒,藉著酒後微醺,釋放心中的壘塊。有時太過了,就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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