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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產業可享升級版投資抵減 三讀修正產業創新條例
立法院前(七)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及第七十二條修正案」,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提供關鍵產業升級版的研發與設備投資抵減,鼓勵積極投資根留臺灣,並納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精神,以兼顧產業發展與負擔合理稅負。
經濟部指出,本次修法的適用對象不限產業別,只要在國內進行技術創新且位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都能申請適用,而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一百一十二年度有效稅率應達百分之十二、一百一十三年度起應達百分之十五,但一百一十三年得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百分之十二,給予我國產業緩衝期。
經濟部說明,符合適用要件的公司可以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百分之二十五;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設備投資抵減且金額達一定規模者,當年度抵減率為百分之五,支出金額無上限,二者合計的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百分之五十,並於產業創新條例第72條明定施行期間為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一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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