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627|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請求交付帳簿 法院:已有監察人制度且非屬查閱範圍不應准許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謝絕勳章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醫療天使勳章 藝術之星 美食達人勳章 西方宗教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3-1-26 00:02:0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請求交付帳簿 法院:已有監察人制度且非屬查閱範圍不應准許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一起股東請求交付財物表冊作出判決,有股東因公司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同時並辦理增資,稀釋了自己的股份,因此以財務不透明為由,請求公司應交付帳簿文件,或以影印方式查閱、抄錄或複製。但該院認為,帳簿文件非屬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所得請求查閱或抄錄範圍,其請求並無理由,予以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表示,有公司原先以有限公司的組織型態核准設立登記,嗣後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同時辦理增資,其股東認為增資稀釋了他的股份,因公司財務不透明,恐公司有遭掏空之虞,因此請求公司交付帳簿文件,或由其所選任的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方式查閱、抄錄或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35號民事判決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已有監察人制度,與有限公司由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有別,而公司於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已選任監察人,股東即無從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請求查閱帳簿文件。此外,同法第48條規定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查閱的對象為執行業務股東,而非公司本身,股東也不得以公司為請求對象。

臺灣高等法院最後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依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所得請求查閱或抄錄者,應僅為公司章程、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因此股東請求公司應交付帳簿文件或由其所選任的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方式查閱、抄錄或複製,而帳簿文件並不屬於所得請求查閱或抄錄的範圍,因此不應准許。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喜歡喝點小酒,藉著酒後微醺,釋放心中的壘塊。有時太過了,就睡著了....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30 06:21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