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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容積移轉公平性 內政部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內政部昨(三十)日修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明定古蹟土地容積再移轉的地區範圍、容積計算方式及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的申請文件。
內政部指出,私有土地因古蹟用途導致原有依法可建築的容積受到限制時,可以將受影響的容積移轉至其他土地,若接受基地於申請開發建築時,因土地條件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獲准的容積,可有一次機會,申請移轉至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為了確保公平性,新修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6條明定辦理容積再移轉時,送出基地屬都市計畫土地者,接受基地原則上限於同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地區,若送出基地屬非都市土地,接受基地則限於同一區域計畫地區同一直轄市、縣(市)的非都市土地。
內政部說明,為保障民眾在移轉過程中的權益,針對接受基地已獲准移入容積未能完全使用部分,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8條之1新增容積再移出的計算方式。此外,曾有民眾申請古蹟土地容蹟移轉卻未確實執行古蹟保護,同辦法第10條增訂申請容積移轉時的古蹟若有毀損,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古蹟主管機關核准的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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