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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遏阻臺版柬埔寨詐欺犯罪 法務部擬具刑法修正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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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8 00:20:3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遏阻臺版柬埔寨詐欺犯罪 法務部擬具刑法修正草案

法務部日前擬具刑法第三零二條之一、第三三九條之四及第三三九條之五修正草案,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結合犯規定,又因其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事件層出不絕,同時也增訂加重結果犯的規定,以杜絕近期詐騙集團囚禁、凌虐被害人等犯罪案件。

法務部表示,有鑑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的趨勢,衍生出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妨害人身自由的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其受重傷或死亡的慘劇,已對於社會治安產生嚴重危害,而有根本性檢討現行法律規定的必要,以強化規範密度及法益保護,並加重處罰力道。

為使法規範能與時俱進,將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或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等情形,而對被害人有刑法第302條第1項行為時,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並增訂加重結果犯的規定,若剝奪行動自由過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加重刑責,最重可論處無期徒刑,以與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所區別;為嚴懲此類型的犯罪模式,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的結合犯規定,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進一步表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有列舉三款加重詐欺的事由,為因應新興詐欺行為態樣,此次修法也增訂加重詐欺類型,對於以深偽影像或聲音為詐欺行為手段,增訂為加重事由。此外,針對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亂象的柬埔寨詐騙案件,另已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詐欺集團凌虐囚禁等不法惡行或組織犯罪強力遏阻,嚴懲重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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