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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玩立式划槳被巡守隊撞下海 法院:隊員無公權力依強制罪判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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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15 00:26: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玩立式划槳被巡守隊撞下海 法院:隊員無公權力依強制罪判刑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立式划槳水上玩家與巡守隊員衝突事件作出判決,有巡守隊船長及船員因不滿遊客玩立式划槳,要對方交出證件及到海巡署說明,並以膠筏撞擊立槳板頭導致遊客落海。該院雖推崇巡守隊維護海域保育,但隊員並無查證身分或強制遊客去海巡署的公權力,因此依刑法第304條第2項強制未遂罪各判處拘役十五日定讞。

高等法院指出,身兼巡守隊員的動力膠筏船長及船員發現八名立式划槳玩家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因兩人為漁業資源栽培復育區巡守隊員,認為玩家行為已影響生態環境及漁船航道安全,於是駕駛動力膠筏靠近,欲請玩家前往海巡署說明。由於該批玩家不願配合,便將膠筏駛於該批玩家後方,雙方發生口角糾紛及衝突,膠筏船也因撞擊到立槳板頭,導致玩家翻板落海。過程中,船員還辱罵這些玩家。玩家們事後向海巡署報案並對兩人提告。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依同條第2項也將予以處罰。此外,公然侮辱人者,依同法第309條規定,則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船長到案後主張遊客們乘坐立槳板進入保育區內損壞水底生物應處以罰鍰,他們是執行海域保育區巡護任務,既然發現遊客違規,自然可以請他們前往海巡署說明。

高等法院最後表示,巡守隊的工作是協助維護當地住戶與遊客安全,清潔保護區道路衛生整潔,並排班進行海域巡護及管理工作,兩人卻僭越巡守隊權責,非法強暴、脅迫,自行執行公權力,有強制犯意;況且保育區的限制事項為「禁漁」,並未禁止遊客進入該區域,且該區域也非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的海域。即使遊客確有影響生態環境及漁船航道安全的行為,也應以通訊設備,循通報流程通報轄區相關單位處理,因此依刑法第304條第2項強制未遂罪各判處拘役十五日。船員另觸犯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六千元罰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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