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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快遞業經廢止登記 5 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申請 財政部修正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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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20 01:03: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快遞業經廢止登記 5 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申請 財政部修正辦法

財政部於日前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及「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報關業者應自負報運違章責任的範圍及要件,另明定報運進口同批快遞貨物違反不得分開申報規定,如又涉有虛報逃避管制情事者,應合併計算其貨價予以處罰,以符合處罰明確性原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就海運快遞貨物通關部分,現行實務報關業者雖無法證明確受委任報關,但如個案確有實際貨主存在,仍應優先以實際貨主為處罰對象,而非逕由報關業者負違章責任,故修正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8條第4項,明定報關業者須無法證明「確有實際貨主」,始須負違章責任。同時並增訂同辦法第31條之2規定海運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者,自廢止日起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避免快遞業者經海關廢止其登記後,旋即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登記,致架空海關所為廢止登記處分。

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部分,配合「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名稱,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7條分別將其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又為使裁罰一致,參照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4條增訂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3條之1,新增快遞業者對於不符合快遞貨物條件的貨物,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者,可處快遞業者警告或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的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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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2-20 15:18:3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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