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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跨區貨櫃移運以保稅運貨工具載運 財政部修正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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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2 01:03: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跨區貨櫃移運以保稅運貨工具載運 財政部修正辦法

財政部於(2/14)日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增列自由港區事業應辦理的自主管理事項有關跨區貨櫃(物)移運,以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且必要時業者應依海關通知延長監視系統檔案存檔期間至九十日以上,以利海關查核與違法事證蒐集。

保稅運貨工具,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第2條規定,是指向海關登記的保稅卡車、保稅貨箱或駁船等運貨工具。財政部指出,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6條將保稅運貨工具納入自由貿易港區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因此新修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4條第25款增列自由港區事業應辦理的自主管理事項有關跨區貨櫃(物)移運,以保稅運貨工具載運。

財政部表示,自由港區事業營運面積劃有露天處所儲位,且設有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的監視系統設備,錄影紀錄並應保留至少三十日。為提升監管效能,並落實風險管理,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24條之1增訂於必要時,業者應依海關通知延長監視系統檔案存檔期間至九十日以上,以利海關調閱查核與違法事證蒐集。此外,同辦法第25條及第26條將「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以符實際。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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