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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選文宣連同專用垃圾袋封裝 仍屬宣傳品候選人應簽名
中央選舉委員會日前作出112年2月10日中選法字第1120020624號函釋,針對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前段所稱「宣傳品」的適用疑義作出說明。
中選會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的宣傳品,應該要親自簽名。參照中央選舉委員會100年12月2日中選法字第1000024682號函的意旨,所謂「宣傳品」,是指含有競選宣傳內容的文字、圖畫為主體,並使用紙類印刷方式呈現的文宣物品。所以「專用垃圾袋」連同紙類印刷的名片及文宣物品封裝於透明塑膠袋內,該名片及文宣物品,仍屬同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稱的「宣傳品」。
另外,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97年1月4日中選法字第0970000022號函的說明,有關候選人宣傳品簽名方式,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可以「逐張親自簽名」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為之。若是僅以印刷字體具名,非屬法定的簽名方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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