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6-2-26
- 最後登錄
- 2024-11-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7509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3890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修正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 調整收托兒童人數計算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20)日公告修正「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為了考量托育服務品質,配合更加完善的居家托育服務,以及受照顧兒童的權利,本次修正兩大重點,調整收托兒童人數計算,以及增加托育人員例行訪視的次數。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原規定,有關育有子女的托育人員所照顧的兒童人數,應以其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的兒童數計算,並包括托育人員本身未滿五歲的子女與受其監護者,為保障托育人員工作權,這次修正調整照顧兒童數的計算方式,將托育人員育有子女的年齡由未滿五歲下修至未滿三歲。另外,新增同條第3項規定,針對到宅服務的居家托育人員,如果未將自己子女帶到家長指定處所,自應無需列計自己的子女。
社家署進一步說明,為因應近年居家托育人員發生虐待兒童或照顧不周的情況,主管機關有必要積極並確實的掌握托育人員托育環境與照顧情形,故修正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增加托育人員的例行訪視次數,針對托育人員收托兒童一年以上者,每年訪視頻率提高至兩次。此外,面對家長的需求發展臨時托育等問題,新增同辦法第20條之2,增訂臨時托育服務相關規定,以符合實務需求。
來源: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