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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符合鑑賞期退貨解約 財政部:實體發票可緩寄但不可緩開
財政部於日前表示,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的營業人,如適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統一發票給買受人者,仍應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避免因未依限開立發票且未申報當期銷售額,造成違章漏稅而被處罰。
財政部表示,疫情讓消費型態轉變,民眾多利用網路或電視購物,此等買賣因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特別賦予七天鑑賞期的保護,消費者可直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而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除發貨前已收取的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外,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
為了因應現今的消費型態,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特種買賣且已藉網路或電視購物中明白揭示者,發貨時所開立的發票,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給買受人。此舉即可減少一旦發生退貨,須將原開立發票收回或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對買賣雙方造成的不便。
財政部最後提醒,經營網購或電視購物的業者,開立發票的同時應將所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於發貨單上,避免買受人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並檢舉漏開發票。如果是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並開立雲端發票時,除仍應於發貨或收款時開立外,只須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上傳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使買受人得以在該平台查詢、接收相關資訊,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就視為已將發票交付給買受人,不會有發票寄送的問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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