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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公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 增訂 4 種動物用藥品
衛生福利部日前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3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增訂四種動物用藥品,期待能保護國內消費者飲食安全,並讓國內動物用藥的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
衛福部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同條第2項規定,殘留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衛福部進一步指出,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第3條增訂「布舍瑞林」在牛的肌肉、肝、腎、脂及乳等五項均為免訂容許量;增訂「芬苯達唑」在雞的肌肉、肝、腎、脂(含皮)及蛋等五項殘留容許量;增訂「促性腺素釋放激素」在牛的肌肉、肝、腎、脂及乳等五項均為免訂容許量;增訂「巴隆黴素」在牛、豬的肌肉、肝及腎等六項殘留容許量。
此外,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監測市售畜禽水產品的動物用藥殘留,參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若發現有違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者,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兩億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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