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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歇業場所每年一次消防設備檢修 內政部修正辦法
內政部日前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為配合去(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消防法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並因應時下使用型態複雜的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疑慮,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內政部說明,本次依消防法授權規定,修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5條,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的檢修頻率為每年一次,申報期限為每年五月底前。另考量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為更有效率汰舊換新消防設備,且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故修正同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管理權人可自行辦理滅火器、標示設備及緊急照明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的方式。
內政部指出,為確保場所發生災害時,消防安全設備能發揮即時警報、滅火、避難等功能,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9條第1項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時,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的證明文件,確保場所管理權人落實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的管理,提升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管理效能。同辦法第10條增訂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定期檢修結果申報的查核及處理方式,若經審核不合格者,應明列不合的項目及內容,並通知期限補正或改善。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本次修正增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各類場所所在的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的認定基準,及定期檢修結果申報的查核及處理方式,同條第2項增訂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情形申請免辦理定期檢修及申報的作業程序,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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