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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夜店得設室內吸菸室 衛福部公告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草案
衛生福利部於昨(六)日公告「室內吸菸室設置辦法草案」,新增酒吧、夜店為得設室內吸菸室的禁菸場所,另配合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將不得吸菸者的年齡修正為未滿二十歲,以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
衛福部表示,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1款增訂酒吧、夜店為禁菸場所,若未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的室內吸菸室者,應全面禁止吸菸,故草案第2條新增酒吧、夜店為得設室內吸菸室的禁菸場所。同法第16條第1項修正為未滿二十歲之人不得吸菸,草案第6條第1項第3款也配合修正,將未滿十八歲改為未滿二十歲。
衛福部進一步表示,考量到吸菸室的檢查合格證明不適合由個人名義發給,故草案第8條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發給,並規定應每二年更新檢查合格證明。另外草案第9條明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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