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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自有住宅委託租賃服務業經營 到底享「哪些租稅優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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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0 01:52: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自有住宅委託租賃服務業經營 到底享「哪些租稅優惠」?

好房News/
2023.04.09 17:33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高雄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房東將住宅長期委託給租賃住宅服務業經營,使承租人獲得專業租賃服務與穩定居住權益,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委託代管業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

另外,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元部分,其租金所得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個人住宅所有權人若未能提具租賃期間支付的必要損耗及費用等相關確實證據時,依下列方式認列:
(1)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6,000至20,000元部分,以該部分租金收入53%計算。
(2)每屋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部分,以該部分租金收入按當年度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標準(111年度為43%)計算。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張先生於111年1月1日起將房屋出租給包租業者2年,並約定該屋於租賃期間作為居住使用,每月收取租金32,000元,張先生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租賃所得申報,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部分免納所得稅;而如未能提出租賃期間支付的必要損耗及費用證據,每月租金收入6,000元至20,000元部分,得按租金收入5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每月租金收入超過20,000元部分,依111年度租賃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減除。

因此張先生於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的「應課稅給付總額(收入)」為312,000元〔計算式:(32,000元-6,000元)*12〕、「必要費用及成本」為150,960元{計算式:〔(20,000元-6,000元)*53%+(32,000元-20,000元)*43%〕*12}、「所得總額」為161,040元(計算式:312,000元-150,960元)。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前述案例,張先生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採用網路申報的填報方式如下:
(1)房東出租予「包租」業者轉租:張先生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至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並匯入的所得資料,含租賃住宅服務業者開立給張先生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租賃所得。張先生匯入該筆租賃所得,其所得格式代號為51M、「應課稅給付總額」為312,000元、「必要費用及成本」為150,960元(系統已預設扣除費用標準的必要成本及費用)、「所得總額」為161,040元。房東如欲改採逐項列舉費用,須先刪除原已匯入的該筆租賃所得,再於所得資料頁籤新增該筆租賃所得的「應課稅給付總額」(進入輔助計算及說明,輸入以下欄位:每屋每月租金、租金收入起迄日及房屋所有權持分),再逐項輸入「必要的損耗及費用」,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

(2)房東委託「代管」業者轉租:張先生以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至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並匯入的所得資料,不含張先生自行與承租人簽約的租賃所得。張先生應自行依與承租人簽約內容,於所得資料頁籤新增所得格式代號為74M的租賃所得,選擇必要成本及費用採費用率標準者,只需輸入「應課稅給付總額」(進入輔助計算及說明,輸入以下欄位:每屋每月租金、租金收入起迄日及房屋所有權持分),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選擇採逐項列舉費用者,除需輸入「應課稅給付總額」,另需逐項輸入「必要的損耗及費用」,系統會直接計算「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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