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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遏止詐騙集團凌虐囚禁及利用深偽影音詐騙 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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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26 00:54:3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遏止詐騙集團凌虐囚禁及利用深偽影音詐騙 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3/23)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303條及第339條之4修正草案」,增訂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加重處罰事由,並對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的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遏止詐騙集團囚禁、凌虐受騙民眾等案件發生,以保護社會大眾,強化法律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

行政院表示,近期詐欺犯罪朝向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許多詐騙集團為取得個人電信門號、護照、身分證明文件、金融帳戶或虛擬帳戶,犯罪型態從以往單純詐欺犯罪,衍生對被害人剝奪行動自由、施以凌虐等暴力性複合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

行政院進一步指出,有鑑於詐騙集團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而囚禁、凌虐被害人,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等犯罪,現行相關處罰不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的罪質及行為的實害性,因此草案第302條之1第1項規定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包括三人以上共同犯本罪、攜帶兇器犯本罪、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本罪、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等情形將提高刑度,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同條第2項規定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院最後表示,因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的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詐騙集團為取信被害人而以這類方法施以詐欺行為,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且可能造成廣大民眾受騙,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必要,草案第339條之4增訂加重處罰事由,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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